财务监督办法(6篇)

时间:2024-06-07 来源:

财务监督办法篇1

一年来,我们围绕《2011年陇南市财政监督工作要点》和市县财政、财监工作重点,结合优化发展环境塑造良好形象活动,认真学习贯彻全市财政监督工作会议精神,树立财政“大监督”理念,落实“一把手”工程,创新财政监督机制体制,按照“收支并重、内外并举、监管结合”总体思路,努力实现财经监督检查职能转变,全面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财监办荣获“全市财政监督先进集体”称号。

(一)整合监督管理职能,积极探索构建财政“大监督”机制。我们按照财政“大监督”机制建设的目标和要求,从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制度体系、提升检查效能等方面入手,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化财政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建设。一是着力强化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制定出台了《徽县财政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共8章42条,对财政监督的职责、内容、方式、程序及执法过错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财政内部各职能机构认真履行财政监督职责,建立健全财政监督长效机制,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促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确保财政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运行。二是充分发挥专职机构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作用,强化服务意识,提升监管水平,创新工作方式,积极主动为局属单位和业务股室开展各项检查工作提供全方位保障。三是从机制上进行改革创新。把财监机构与财政监察股、纪检监察室职能整合,将财监办4名专职监督员派驻财政局4个主要业务股室经办预算拨款、非税收入管理、农业项目财务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业务,对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收纳、划解、核算、指标分配、资金拨付、以及用款单位使用和报账情况实施日常全程监督。在核算中心和非税局设立业务稽核岗位,建全乡镇财政业务巡回稽核制度,财政执法重点项目的专项检查和内部监察工作统一由财监办归口组织,县局各股室、局属各部门配合实施,形成了多方联动、通力协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网络体系。四是完善监督检查动态跟踪机制。财监办及时了解全局监督职能的运作进展,掌握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主动联系沟通,督促指导局属单位和业务股室科学合理安排检查,通过查前上门培训辅导、查中派员参与、查后提供政策指导、检查成果共享利用等,协助局属单位和业务股室加强对检查质量风险的控制,形成了贯穿于检查全过程的检查质量控制机制,有效全面地推进了财政“大监督”机制建设。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形成了涵盖财政收支、寓监督服务于财政管理的财政监督机制。我们把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理的必要环节和组成部分,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形成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紧密融合,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一是加强了预算编制监督审查。进一步完善了县直部门“零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综合财政支出预算,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强化了预算监督力度。对15个乡镇和县直11个部门推行“部门预算”管理,单位所有收支都进了财政笼子,增强了单位自主理财的积极性,规范了财政预算分配程序。二是对部分重点项目资金专项审批。认真落实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对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保险费、丧葬抚恤金以及扶贫救灾、农业开发、社会保障、灾后重建、扩大内需等重点项目资金,通过专项审批和跟踪问效,确保其专款专用。建立健全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教育危房改造资金、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和惠农补贴资金财政专户,推行财政专项资金县级报帐制,对这些项目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提高了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严格财政资金拨款程序。按照核定的预算指标,坚持用款单位按用途申请、财政业务股室按预算审查、主管领导按进度掌握核批、临时性项目报政府研究“一支笔”审批的财政性资金拨付制度,把预算内外资金捆在一起使用,有效克服了资金调度上的随意性,进一步规范了财政性资金分配程序。四是健全财政票据核销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实行“验旧领新、限额控制、票款同行”管理办法,确保了政府非税收入的足额入库。对执法罚没和农税专用票证实行“交旧领新、报查核销”办法,彻底堵住了执罚执收单位截留、挪用财政预算收入的源头。通过实施日常全程监督,推进了各项财政业务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三)开展财政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解决财经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服务财政改革,强化财政职能的原则,根据财政重点投入方向,抓住财政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重点围惠农强农、社会保障、抗震救灾、扩大内需等涉及民生的热点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查纠各类违规违纪问题,进一步规范了财经秩序。

一是开展乡镇财政工作目标考核。年初,县局派出考核检查组,结合各乡镇财政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对乡镇财政所及其所属会计主体单位执行预算、税收、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等经济事项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在全县财政系统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保证了乡镇财政规范运行。

二是对乡镇落实惠农政策资金情况进行督查。4月份,县局抽调8名人员,组成2个督查组,分别由2名副局长带队,对15个乡镇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抗震救灾、粮食直补、退耕还林、村级经费、教育“两免一补”、扶贫资金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了各项补资金按时足额兑现农户。为了保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规范运行,县局抽调3名业务骨干,对全县各乡镇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改革实施情况和补贴项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巡回督查,指导乡镇做好惠农财政补贴对象的审核公示、信息录入、资料报送、档案管理以及业务操作流程,确保各项惠农补贴公平、公正地发到农户手中。为了促进家电下乡政策的落实,县局抽调人员,由分管领导带队,会同商务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乡镇和定点经营商家贯彻落实家电和汽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确保补贴政策资金兑现到位。

三是开展会计信息和会计执业质量抽查。按照省市关于开展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统一部署,我县形成了由财政局长亲自抓总,财监办副主任具体负责,各业务股所长全力配合的组织领导格局。结合工作实际,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紧密结合,由参加“小金库”重点检查的2个工作组分别承担20户行政事业被查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任务。从检查情况看,我县会计基础工作正在逐步走向规范,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也逐步得到纠正,我县的会计信息质量总体上有所提高。但检查中发现仍有部分单位存在一定程度的会计违法违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监督和加强。这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和纠正的主要问题有5个方面,一是现金库存量大。个别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库存现金较大,超过国家规定库存限额。二是不合理票据依然存在。有些单位对取得的原始单据审核不够严格,招待费支出不明细,购买的公办用品无清单、无经手人等。三是往来帐款核算不清,造成资产不实。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暂存款、暂付款数量较大,经进一步核实,其中大部分款项,没有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办法进行帐务处理。四是科目运用不规范。个别单位会计科目运用不规范,如招待费用列支培训费、下乡补助费、奖金在办公费中列支等问题依然存在。五是购买商品未进固定资产。个别单位购买的办公设备未进固定资产。检查中发现一个单位滞留应缴财政资金1760897元,如数收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并对单位领导和财务去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财监办派出组成检查组,对徽县燎原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执业质量进行检查,重点审查其遵守独立审计会计准则、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业务开展基本情况等内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单位会计内控制度不严密、财务会计核算信息数据存在差异和会计执业程序和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责成单位进行整改,促进了会计中介机构规范运作,维护了《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条例》的严肃性。

四是继续扎实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今年,认真贯彻省治理“小金库”工作检查督导组督查徽县“小金库”治理工作汇报会议精神,加大专项治理力度,使“双零”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一是进一步明确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发出《关于开展“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补报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县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8月20日前全面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在重点抓好“五查五看”的基础上,做到“三公、两核、一承诺”。二是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纪委、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经委等部门抽调12名业务骨干,组成4个检查组,对20个重点部门、14个社会团体和3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国资、非税部门组成2个工作组,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门面房屋出租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三是进一步拓宽举报渠道。县治理“小金库”办公室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再次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奖励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举报,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举报事项的查处、跟踪、落实和反馈工作。四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项治理政策、制度、措施的咨指导,形成整体合力,确保不走过场。五是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确实存在“小金库”问题部门要限期整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截至目前,已查纠2个单位“小金库”问题115.46万元,收缴余额资金9.8万元。同时,对省上督查发现矿管办应缴未交财政资金176.1万元已全额收缴财政。六是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出台了《徽县关于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意见》,从银行账户开设、票据管理规定、非税收入管理、国有资产处置、严格财务核算和加大监督管理方面,提出治理“小金库”有关政策要求和工作规范,严格落实“小金库”责任追究制、治理“小金库”连带责任追究和处理处罚落实跟踪制、禁设“小金库”承诺保证制、举报查处督办制、治理“小金库”监督管理责任制等五项机制,将“小金库”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形成了制度、管理和监督“三位一体”的长效防治机制。

(四)把握主线,强化救灾及灾后重建资金督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各项抗震救灾政策,完善制度措施,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分配环节,及时拨付资金,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了抗震救灾资金的规范使用和安全发放,有力推动了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日常监管合力,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接收发放全过程进行监督,形成了一张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网络,实现了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全覆盖。二是建立完善各项机制制度,确保了监督工作规范运行。为了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监管,及时转发了上级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一系列文件,并先后制定下发了相关配套制度规定,出台了《徽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对重建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监督等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使重建项目资金管理工作依法、有效、规范运行。三是突出监管重点,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多次抽调人员,分赴各乡镇和有关单位针对救灾款物发放等重点环节开展监督检查。从会计账务管理、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恢复重建政策落实、居民住房重建验收和考核等不同角度,对乡镇和有关部门执行灾后重建政策进行全面的稽查和审核,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按照市局下发的检查工作方案,配合市局开展了全县城市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8.12特大暴洪灾害发生后,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把抗洪救灾工作作为当时压倒一切的重点工作来抓,及时成立抗洪救灾工作领导专班,按照县防指要求,负责灾区防洪抢险物资和资金保障、灾区群众转移所需费用资金的调度;协调灾区转移安置和生活的资金保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一线的灾情调查工作和抢险物资采购资金的调度、协助做好防洪抢险物资的供给。为了加强暴洪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出台了《徽县暴洪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共5章23条,对救灾资金和物资筹集、捐助资金和物资接收、捐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救灾资金拨付和物资发放管理以及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监督检查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立对救灾资金的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组织人员定期深入灾户家庭,对领取的救灾款物进行核查,与发放部门的表册进行核对,确保救灾资金和物资在内部管理环节上的安全。

(五)大力强化内部监督,促进财政系统文明执法和依法理财。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和《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把对外专项检查和对内执法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财政监督工作关口前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加强对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领导。成立“财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全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对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保障机制等3个方面做出了19条具体规定,是财政系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面落实财政执法责任制、推进财政执法监察工作上水平的行动纲领。二是完善局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了《徽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把财政部门实施的25个法律法规按业务分类归口,确定具体实施部门和股室,并层层签订执法责任书,实行执法过错追究,强化执法责任,明确了依法理财的职责。财监办统一印制了财政监督检查执法文书,加强日常督导,促进了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三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不断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印制《财政局机关制度汇编》,确定分管领导负责抓好监督落实,把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道德规范等统一到制度的约束之下,从制度上保证财政干部依法理财。四是推行政务公开和首问责任制。我们就今后一段时期全县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总体思路、工作措施予以公布,并就如何抓好落实和优质服务向社会公开承诺,并开辟专栏予以公示。设立监督牌,机关干部挂牌上岗,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乡镇财政所推行异地交流制度,增强了乡财政干部廉洁理财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五是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关于在乡财政所推行政务公开的通知》,促使乡财政干部依法理财,勤政务实。将乡财政所经费纳入县会计中心集中管理核算,对财政所职工工资、县外差旅费、接待费、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等支出项目,实行专项审批核销办法,有效规范了财政所内部财务开支行为,预防了违纪问题的发生。六是实行局领导联系乡镇包抓落实制度。对乡镇财政工作和重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帮助乡镇建立健全有了关规章制度。同时,加强财政内部监督稽核工作,促进了县乡财政规范运行。

(六)认真履行财政源头治理职责,努力完成县委、政府分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按照县委、政府《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表》分配给财政部门的工作项目、任务和要求,把深化财政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作为财政部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点工作抓实抓好。一是继续深化预算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县乡分税制,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巩固部门预算试点成果,细化预算项目,严格预算执行。县直部门预算单位和各乡镇细化预算工作规范运行,增强了单位增收节支的自我约束力,规范了财政预算分配秩序,总体节支率达到8.6%。县乡干部工资统发程序得到完善,实行统发工资数据库维护专管员制度,编制、人事、财政、银行部门分工负责、互相协作,确保了职工工资及时准确发放。二是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完善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编制非税收入计划,加大了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力度。由非税局牵头,组成3个工作组,对全县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资金缴存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规范,督促入库非税收入208.56万元,通过新闻媒体对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执收单位进行公示,促进了非税收入征管改革体系的建设,有效规范了单位收费行为,政府非税收入实现了足额入库。三是强化会计监督。县会计管理核算中心设立业务稽核岗位,选配业务稽核员,在部分单位试行“柜组式核算,流水线作业”集中核算新模式,规范集中核算程序,完善了会管中心监督制约机制。今年以来,退回不规范会计凭证189张,金额达68.5万元,制止和纠正超标报销302笔,涉及金额82.51万元。会计中心还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发票稽查,对建筑按行业实行就地结算缴交税款,清查大头小尾发票,补缴税款12.5万元。强化了会计监督职能,有效堵塞了支出中的漏洞,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单位财会违纪行为。四是着力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完善“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机制。按照“预算共编、收入上划、帐户统设、收支平衡”的模式,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全面推行财政惠农补贴资金支付方式改革,将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纳入“一册明、一折统”管理,减少发放层次,规范发放流程,保证了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兑现到户。五是扩展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加大了《政府采购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规范了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程序,完善了统一保险制度,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和规模,对财政性工程建设项目和专项物资实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加强对部门分散采购项目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政府集中采购与部门分散采购的有机结合。积极参与城建材料、交通工程以及整村推进教学楼项目建设等招标投标活动,对相关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政府采购制度逐步落实。六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落实产权交易制度。拟定了《徽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清理,重新核发使用证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力度,对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实行审查备案,对粮贸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有效防止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促进企业改制规范运行。

(七)通力协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督查调研工作。一是认真办理群众信访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监督检查工作。今年以来,我们受理的群众来访和电话投诉的主要内容是涉及惠民补贴政策落实和有关抗震救灾款物发放的有关事宜。我们针对不同问题,深入村社调查了解,查找根源,耐心细致地向群众解释政策,消除了群众的疑虑。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条分析研究,严格按照办理规则,逐件逐代表进行了答复,满意率为100%。二是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我们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各类财政周转金、干部拖欠公款、单位银行账户、各项财政补贴、公务用车和通讯工具、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等专项清理工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和财政管理夯实了基础资料。三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内容涉及扶贫、社保、计生、教育、民政、退耕还林、粮食补贴等多项资金,对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帮助单位建立健全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四是开展了财经法规培训。针对财务信息失真、财经秩序松弛的现状,创新了会计继续教育方式,把财经法规培训加入了继续教育,提高了全县上下自觉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工作中的体会和存在的问题

回顾一年来的财政监督工作,我们深深体会到:各级领导的支持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是搞好财监工作的首要前提;加强制度创新,改革监督方法是搞好财监工作的关键环节;坚持依法行政,服务大局是搞好财监工作内在要求;健全财监机构,强化队伍素质是搞好财监工作的重要保障;财政监督与管理紧密融合,构建财政大监督机制,是实现财政监督长效机制的发展方向。

我县财政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新形势的发展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财经监督检查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适应当前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的总体要求,财政监督还存在着“缺位”现象;二是财政执法质量和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财经领域内违纪问题仍然存在,“小金库”还未彻底铲除,可能还存在着财会做假行为;三是财监机构队伍建设滞后,财监机构增编更名还未落实。财监专职人员兼搞财政业务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都受到很大的制约,影响到财监工作的有效开展,对预算收入征管质量、财政专项资金和重点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乏力。财政内部监督工作落后,存在着不好监督,不能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四是财监机构与税务、审计、监察以及政法等部门联合执法配合不够,财经监督的整体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四是由于受客观因素的制约,监督职责的范围和内容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在工作中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财政收入检查较多,对财政支出监督少;对某个单一事项或某个环节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少。同时受客观条件限制,对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联系的企业财务管理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等方面存在较大的盲区,财政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已无法适应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的广泛性、多层次、全方位监督的要求。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在新的一年里认真加以改进和克服,进一步发挥为财政改革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促进全县财政经济健康发展。

三、2011年财政监督工作要点

2011年,全县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进徽县跨越式发展的基本要求,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工作运行全过程之中;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机制;加强对重大财税政策执行和民生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会计行业、企业和财政内部监督,促进提高财政部门内控水平;更新监督理念,改进监督方式,拓展监管事项,优化监管结构,坚持科学监督、依法监督,促进建立财政预算、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财政运行机制。

按照这一思路,财政监督工作要重点把握好“五适应、五促进”:要适应加强财政调控和支持县域经济的形势,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适应推进县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促进深化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要适应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需要,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适应深化预算制度改革的方向,促进建立透明财政和源头治腐的惩防体系;要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促进建立高效有序的县级公共财政运行机制。

重点抓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抓好“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逐步实现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高效化。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甘肃省财政监督条例》,切实履行两个《条例》赋予财监机构的职责,加大财政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继续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财政系统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的财政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严格预算管理、加强增收节支、保障政策执行、维护财经秩序、提供决策参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财政法规的学习教育,制定切合实际的财政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规范监督检查执法行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财政监督质量和财政执法水平。

(二)抓好日常财政监管,努力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证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是财政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围绕财政管理工作重点,对税收征管质量、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政府采购行为、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及财政票据的领报缴销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对财政预算的执行实行跟踪反馈制度,落实财监机构对有关财政拨款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年度审核制度。加强对近年来县财政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促进财政管理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抓好财政专项检查,着力解决财经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财政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主要安排对一些重大财税政策执行情况、重点行业税收征管质量、重要非税收入缴纳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以强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为重点,实现对救灾资金的全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组织对“三农”、社保、教育、卫生、灾后重建、扩大内需、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等关系民生的重大支出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继续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建立健全“小金库”专项治理长效机制。深入贯彻《会计法》,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严厉打击会计造假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点查纠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薄弱、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账外资产以及资产流失的问题。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严肃查处截流、坐支、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适时开展重大项目资金跟踪问效和财政绩效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检查职能,严肃财经纪律。

(四)抓好财政内部监督,正确履行财政源头治理和反腐败工作职责。贯彻落实《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的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完善乡镇财政考核督察和会计集中核算业务稽核制度,加强财政系统内部纪检监察工作,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推行政务公开,落实首问责任制,建立健全财政部门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实施办法,保持财政干部廉洁从政、依法理财。积极完成县委、政府分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正确履行财政源头治理工作职责,深入推进财政制度改革,大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五)抓好财政督查和调研,为财政改革和发展做好参谋和服务。主动参与部门预算试点、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监督各项财政改革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实。围绕财税管理和财政经济运行中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加强监督检查过程中的的宣传和调研,及时反映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为规范财政管理提供参考。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落实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各项管理配套措施,保证全县恢复重建工作整体向纵深推进。

(六)抓好举报案件的核查,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本着“事事有交待,件件有落实”的原则,认真核查群众举报案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建立财政违法行为举报激励机制,对有价值举报行为给予奖励,使社会各界关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对重大财政违法违纪案例依法公告,提高财政监督的社会影响力。注重财经监督检查信息交流,与纪检、监察、税务、审计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形成联合执法机制,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努力做好县委、政府和市财监部门安排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全县财政经济健康发展。

财务监督办法篇2

(一)会计监督检查缺失、缺位2011年10月8日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22号)披露:“各地财政部门检查发现违规问题金额470.99亿元,查补税款6.44亿元。部分企事业单位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执行会计准则和制度不力,存在白条入账、假发票报账、会计账簿设置不规范、会计人员无证上岗、资产管理混乱、收入直接冲抵支出等问题;一些企业会计核算不实,为完成绩效考核目标调节收入利润,隐匿收益少缴税款,为获取银行贷款编制两套报表,编制虚假财务报告;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未统一核算、非税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结余亟待清理、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级财政部门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做出了严肃处理。”财政部门每年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单位都是有限的,而且是检查的重点是国有、国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大量没有国有资产出资的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纳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范围。尤其是对占企业总数97.11%的小企业的会计质量检查缺位问题在地方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表现尤为突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部门对国有企业会计工作直接进行管理,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置身于财政部门的监督之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原有地方国有企业大多转型、改制为民营企业,从而,财政部门失去了对转型、改制后的民营企业的会计监督检查。现如今,虽然《会计法》赋予了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检查职能,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再想对转型、改制后的民营企业进行会计监督检查,民营企业已不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的账。在某市,当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拿着单位的介绍信到几家民营企业去调研《会计法》实施情况,结果,民营企业以“没有预约”、“经理没有交代”、“会计人员不在家”等种种理由予以搪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连民营企业的门都不让进。这种现象在地方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已是见怪不怪。各地政府为了大力发展经济,创造宽松发展环境,对招商引资重点行业或重点企业授予“政府重点保护单位”招牌,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进企业检查,应报“环境办”、纪委监察部门审批,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举报。地方政府“放权、让利”,“优化发展环境”,加剧了会计监督检查的缺失、缺位。各地方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的工作范围仅局限于办几次培训班,对《会计证》进行年检,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很少开展会计监督检查。

(二)地方会计监督检查人员不足、素质不高在我国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和地方财政监督检查局及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地方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在省、市、自治区称之为会计处,市、区、县称之为会计科、股或会计局、会计管理局。在地方会计监督检查机构中,无论是财政监督检查局还是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的人员一般定编只有十几人,甚至5、6人,要实施全面的会计监督检查,现有地方财政监督检查局及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的人员严重不足。而且受人员编制的影响,有些地方无论财政监督检查局还是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几十年没有招录新人员,现有财政监督检查局及财政会计管理部门人员大多年龄老化,知识缺乏更新,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医院会计制度》等内容缺乏深入了解,到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会计监督检查无从下手,监督检查人员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会计监督检查有职能,无手段在我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有财政、税务、工商、银行、民政、技术监督以及审计、国资委等,在这些部门中审计依法执行国家审计职能,国资委履行出资人权利,而税务、工商、银行、民政、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职能都是通过相应的证件或权利证书而履行其职能,如工商部门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有《税务登记证》;银行有《贷款卡》、《银行开户许可证》;民政部门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技术监督部门有《组织机构代码证》。而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贷款卡》每年都要年审,《税务登记证》也要定期年审、换证,并且税务部门还向企业派驻有税务专管员,但是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却没有相应的证件或权利证书,也没有专管员,尽管《会计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同时,该法第32条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法》赋予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权利,但财政部门有职能,无手段,财政部门到民营企业去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民营企业可以找各种理由搪塞,不让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也奈何不得,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处于尴尬境地。2011年10月,湖北省财政厅结合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及组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在以《会计法》为准绳的基础上,对《总会计师条例》、《会计工作基本规范》、《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湖北省实施〈会计法〉办法》、《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湖北省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等20多个相关法规制度、地方规章、办法进行收集整理,出台了《湖北省会计管理基本规范》,该规范共8章40条,形成了一本涵盖会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20多部法律法规内容在内的“浓缩”的基本规范。该规范实施半年后,该省某市的财政会计管理部门随机到市内20多家企业去调研《湖北省会计管理基本规范》的实施情况,结果知道该规范的只有几家企业的会计人员,而大多数企业的会计人员不知道有该规范。由此可见,对企业的会计监督检查不是再实施什么规范的问题,而是如何保证已实施的会计法规如何贯彻落实的问题。当前一些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十分薄弱,应当建账的单位不建账或账目混乱,不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凭证和账簿、编制财务报告;有的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财务收支失控,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单位负责人、。假账泛滥,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日益严重。有些单位为了小团体利益,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假账真算,真账假算,编制多套财务报告,造成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表不符、账实不符,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以达到转移资产、偷逃税收、粉饰业绩等非法目的。《会计法》颁布实施28年来,会计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严重影响了《会计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果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融合,将来90%以上的企业都是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法律赋予会计监督检查职能的财政部门再不能对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会计监督检查,那么财政就只有收入分配职能了。

二、创新会计监督检查体制,重构会计监督管理模式

(一)创新会计监督检查体制当前,我国财政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方面,较好地发挥了其基本职能,但是在财政监督,尤其是在财政会计监督检查方面职能比较弱化,虚位、缺位现象比较严重。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进一步强化财政会计监督检查职能,就必须创新财政会计监督检查体制。创新我国财政会计监督检查体制,就是要对现有的地方财政管理机构进行改革,将地方财政管理机构划分为实现宏观调控职能和实现监督检查职能两大系列,如将地方财政预算、国库、国际、金融、社会保障、条法税政处划归宏观调控系列,将地方财政监督检查局、行政政法、科教文、经济建设、农业、农村财务、企业、绩效评价、投资评审、综合及会计处划归监督检查系列,组建包括财政监督检查局、行政政法、科教文、经济建设、农业、农村财务、企业、绩效评价、投资评审、综合及会计处在内的财政会计监督检查局,或者对除财政监督检查局之外的机构进行“瘦身”、“剥离”、整合,将行政政法、科教文、经济建设、农业、农村财务、企业、绩效评价、投资评审、综合及会计处的会计监督检查职能划归新成立的财政会计监督检查局。在财政会计监督检查局内部设置相应的检查机构,并配备相应的财政专管员,业务除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指导外,日常负责对地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定期报送财务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评价,定期对单位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全面履行财政会计监督检查职能,财政会计监督检查局对单位的会计监督检查应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财政会计监督检查局内部应加强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督检查队伍素质。

财务监督办法篇3

一、我国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我国财政监督是随着新中国财政工作的展开而建立起来的,经历了1950年代的财政检查司、处、科、股、员专职监督,1960年代的派驻(驻厂员)监督,1980年代的派驻监督与专员办监督结合,1990年代后的专员办监督等典型的垂直监督发展阶段。由于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地方财权财力相对薄弱,财政监督长期以中央财政监督为主。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地方财权的独立性和规模逐渐增加,地方财政监督需求逐渐显现。1998年取消每年例行的全国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后,地方财政监督缺失问题凸显,地方财政监督措施随之出现。经过这些年各地财政的探索尝试,已基本形成了以派出机构建设为主的明确发展趋势。具体动向及特点主要表现在制度建设和监督业务开拓两方面:

(一)制度建设上,健全完善地方财政监督派出机构、充实队伍,确立地方财政监督工作常规化分税制的实施使地方财权财力和省在市、县的事务增加,地方财政监督工作随之展开,标志是省向下辖市财政监督派出制度的建立。如:1997年湖北成立省财政驻部分市州财政监督办事组,2000年“财政监督办事组”改为“财政监督办事处”,机构增加到12个,核定事业编制65人。1997年山西省改财政驻厂员制为财政监察员制,设立财政监察组14个,编制100人。1999年陕西探索财政监督新方式,陆续向贫困县派驻了58名财政督查员,以工资发放情况为切入点,逐步开展财政支出监督。2003年山东省改财政驻各市财政驻厂员机构为财政派驻各市财政检查办事处,全额事业编制100人。2005年河北正式启动了财政监察委派制度试点,由财政监察组负责教育、交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监督;2006年正式颁布了《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财政监察委派制度列入政府规章。2009年河南省财政向地级市设立6个派出机构,增派财政监督人员;探索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的改革与建设,无论机构设置还是人员编制,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总体均占1/3。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的建设,促使地方财政监督由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核证,转为派出专职监督机构、人员和并设立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

(二)业务技术上,设计构建监管相融的业务方式已实施的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基本依据中央财政监督的“内生监督”原则。具体特点主要有:

第一,监督方式实行监管融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融合、监督业务与一般财政业务融合。

第二,监督环节上实行多重性“三位一体”监督,如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位一体”,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位一体”,资金审核、调查、跟踪管理监督“三位一体”,资金使用、跟踪问效、财税法规政策执行合规性监督“三位一体”等。

第三,监督范围上实行部门、企业、单位与下级财政相结合,项目管理与日常工作相结合等,如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立项申报事前审核,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事中监控,项目资金使用绩效事后检查;1999年陕西向贫困县派驻财政督查员,以工资发放情况为切入点,实施财政支出监督,另对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监管;2011年河北省财政派驻部门监察组扩大为30个、5个监察组,对财政资金2亿元以上部门实行派驻监督等。

第四,监督结果处置上实行检查、审理、处理“三权分离”,即财政监督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权,财政监督检查局依法履行复核审理权,财政厅依法履行处理处罚权。

二、国外财政监督派出制度建设特点及借鉴

目前,世界各国通常都设立专门的财政监督机构或人员来履行财政监督职能,但不同的国家,财政监督机构都有不同的形式与内容。与我国财政监督制度相比大致有财政监督地位高、深入业务、派驻或派出制体系健全等几大特征:

(一)财政监督是与议会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相并列的国家监督体系的不可替代部分

各国财政监督都以其相对的专业和管理优势,既独立又相融于议会监督、司法监督和国家行政监督。如法国财政监督作为财政日常业务监督,与议会预算审查监督、审计法院事后监督并列,但财政监督是财政业务工作主线,机构及权力相对具体化、业务化和部门化。法国财政监督建构设置如下图:西班牙财政监督机构是经济财政部所属国家行政预算监督总署,负责监督政府机关和公共部门经济活动,中央政府部门财政支出质量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行为,核查国家财政决算合法性等,遇有重大问题有权直接向议会报告。意大利财政监督主要由国库部(与财政部并列)所属国家拨款总署负责,负责是按国家法律规定拨款,并对拨款执行监督检查。巴西财政监督机构是联邦监控总局,负责监督联邦各部门预算项目和预算资金的执行情况,所有联邦部门支出预算执行由该局汇总、审核编制后经财政部长提交总统,总统再提交议会。

(二)财政监督业务与一般财政业务相互融合、密不可分

如德国高级财政管理署是联邦财政监督派出机构,下设财税局具体负责税收征收、财政拨款支付监督,同时还监督财政收入及时性、支出合规性、安全性、有效性,以及考核财政内各部门业绩。比利时财政监督员监督预算有关的所有事项,如初审预算、研究草案、评估支出等;支出控制员主要是监督部门日常支出和进行支出会计核算等。巴西联邦监控总局的财政监督目的一是评估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联邦预算执行,二是评估联邦政府及部门各项行为是否合法。同时以跟踪监督为主,掌握预算安排、税务总局税收征管、国库总局拨付预算资金等;通过网络、实查或社会调查取证等形式,来监控预算单位账户资金增减变动和实际使用等情况。法国财政监察专员主要是监督各部门使用财政经费情况,各项支出经财政监察专员签字同意后公共会计才受理;同时监督检查各部门每项开支决策,如支出的法律依据、是否列入预算、决策程序是否合规等。

(三)派驻或派出制是各国财政监督的普遍方式

目前世界上设立财政监督机构的国家,通常都实行财政对部门、下级财政、国家控股50%以上企业的派驻或派出机构、人员的监督制度,如法国、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荷兰、希腊、巴西、美国等。派驻或派出监督是加强财政对其他部门、下级财政和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延伸监管的重要形式。

三、加强我国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建设意义

(一)有利健全完善我国财政监督体系

由于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和分税制将大部分财力集中到中央,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主要是中央财政及派驻专员办监督。尽管分税制后随着省级财权财力的增加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取消,许多地方探索或试点性地推行省级财政派出监督,但仍然存在地方财政监督工作制度不统一、组织机构不完善、人员队伍有待充实提高等问题,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与监督的“短板”,影响公共财政建设和发展。因此,加强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建设,有利于完善我国财政监督体系。在中央财政监督及派驻制度框架内,充实、增加地方财政监督及派出制度,构建我国市场经济及公共财政体制下的多层次、多元化财政监督体系。

(二)有利提高财政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一,财政监督是最根本和最关键的对行政与经济的综合监督。资金活动是人类活动的最根本活动和最关键因素。财政监督作为财政资金收支存转的监督,是行政监督的最根本和最关键监督。不仅如此,财政监督作为各级政府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还是市场经济运行及其秩序规范的重要监督调节工具。

第二,财政监督是行政监督中最赋有实质意义和最根本的监督。财政监督是内在于行政管理的财政经济监督,与行政监督“上对下”的外生性特征不同,财政监督通过财政分配管理内在、自然地渗透财政及其相关行政活动,监督包含于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活动,成为内生性行政监督的根本内容和行政监督的根本。

第三,行政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与作用。我国监督体系具体包括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监督、人民政协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经济监督和社会监督等,行政监督在党“统一领导”的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如下图)。这不仅是由我国政体、国体决定的,而且也是我国监督体系结构和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决定的,同时也是被建国以来我国监督制度建设和监督理论与实践发展所证实的。因为,行政监督内生于行政管理活动和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与各种公共权力相辅相成、同生同消,具有不可替代的全程、实时、有效等内生监督作用。加强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建设,有利于提高财政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行政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相对有效的重要监督手段,而财政监督则是我国行政监督最具监督效果和作用的重要监督。加强地方财政监督制度建设,在健全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同时,健全完善国家行政监督乃至国家监督体系。在提高财政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作用与地位的同时,使财政监督成为国家行政、经济日常监督的主要监督。

(三)有利提高公共财政效能,保障民生与促进社会和谐

加强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建设,有利于规范地方财政资金运行,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一是提高公共财政效能;二是保障民生项目;三是减少并避免财政违法行为发生,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体系,实现从源头治理腐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四、完善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建议

(一)树立正确观念

1、要树立“财政监督是不可替代的国家主要监督形式”的观念。因为,任何现有监督主体都不可能达到财政监督这样深入、贴近一般财政业务的程度,任何现有监督形式也不可能像财政监督那样内在、伴生于一般财政业务之中。财政监督是财政业务的主要监督,是国家经济监督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监督形式。

2、充分认识差距和不足。根据按主体属性进行“分工监督”的国际惯例,财政监督主财政业务监督,议会监督主预算审查监督,审计监督主决算审查监督;财政监督是全程监督,议会监督是时点(环节)性监督,审计监督是结果监督。要明确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比,我国财政监督在制度体系、监督权限、业务范围等方面还有相当距离,财政监督理论与实践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建设的要求差距还比较大。

3、我国现有财政监督体系和结构亟待完善。从国家监督体制结构、财政监督客观实际、国际惯例,以及近年审计监督每年查出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问题来讲,我国财政监督确实任重道远,无论是中央派驻监督还是地方派出监督都亟待健全完善。

(二)拓展业务范围

财政监督是业务活动,加强财政监督的根本就是开展监督业务活动。根据财政业务及监督流程,开展财政监督业务活动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创新一般财政业务流程基础上切入财政派出监督业务。根据国外经验,采用在一般财政业务流程上增加财政监督业务的方式进行。如征收和收入及时性监督,财政拨款支付、支出合规性、安全性、有效性监督,预算初审、草案讨论、支出评估监督,日常支出及会计核算监督等。

2、明确财政派出监督权限。监督权限是开展派出监督业务的前提,目前地方财政监督业务不多且监督无效或低效,从根本上说是监督权限缺失。可以采用“下一业务流程确认”方法,确立财政监督权限和发挥财政监督作用,如各项业务经相关财政派出监督审查签字同意,下一业务流程才能予以受理。

(三)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建设

要业务化、常态化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建设根本上源于地方财政资金监管的业务需要,本质上是一种监管业务建设。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业务化是地方财政监督派出制度建设的核心。

第一,实行业务融合式监督,即根据一般财政业务流程设置派出监督环节和监督业务,使财政派出监督业务流程与一般财政业务流程相融合。

财务监督办法篇4

关键词:公办学校;财务;内部控制;体系

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在我国大部分学校的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着“重教学管理,轻财务管理”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发展,使得学校的财务管理水平长期滞后,无法适应当期教育发展的新趋势,因此必须对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和提高。

1目前我国公办学校内部财务控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1.1内部会计控制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教育管理思想和模式惯性的影响,部分公办学校在思想上、观念上、管理上尚未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新情况。学校管理者大多只注重教学、科研等工作,缺乏内部会计控制管理理念,对学校内部会计控制建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忽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的即使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也难以落实。使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失去了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形成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上脱节、执行中有漏洞的现状。

1.2对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不够

在公办学校内部会计控制体系构建中,内部审计控制的作用在于监督学校内部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检查评价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有效性,提供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纠错防弊的建议。目前,在学校中普通存在内部审计力量远远不能适应学校内部审计需要的现象,审计的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未能有效地履行其再监督的职能。一些单位经常是事后审计,使审计工作陷于被动,一方面难以作出准确的审计评价;另一方面审计结论难以落实,不能起到审计应有的威慑作用,致使内部会计控制的监控力度薄弱。

1.3没有发挥预算的作用

预算作为公办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手段,对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调节学校财务收支具有重要作用。但这种作用在现实中未能充分发挥。部门预算不能对单位的财务收支有硬性约束,预算执行失控,部门预算和学校预算之间存在着两张皮问题。许多学校在编制预算时,定额测定不合理,没有充分的基础资料,无严格的测定方法,采用简单的“基数+增长”的编制方法,使得学校经费预算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赤字预算”现象普遍,而且还会出现校内各部门互相争经费的问题,不能达到合理配置学校资源的目的。

1.4内控制度存在薄弱环节

长期以来,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比较单一,主要是依靠财政拨款。这就使得部分学校产生了重计划轻考核、重钱轻物的思想,对存货、固定资产和工程物资没有进行严格管理,对存货、固定资产和工程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付款等职责未严格分离,其出入库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未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也未及时与会计记录相核对,造成资产不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目前,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各学校都在加大投资、扩大规模以加速发展,有些学校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对建设项目没有进行科学论证,盲目扩张,决策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机制。

2公办学校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

通过对公办学校现有的财务内控制度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建立健全财务内控体系是至关重要的。而对于公办学校来说,建立内控体系必须要全面转变以往的财务内控思想,从意识上调整管理方法。同时建立其全面的职责控制监督体系,保证财务体系的职责分工、权利制衡、交易授权。具体来说,内控制度体系的建立要从账目控制、资产核查、内部审计等方面出发,保证财务控制能够反映出学校的全面财务情况,并做出适当地风险管理。

2.1校长要树立控制意识

校长的全面控制意识建立是要点,校长有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建立其相应的监督部门及政策,保证财产清查的程序清楚,手续完备;实施内部审计的程序合法,方法有效。校长应强化内部控制和自身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从管理的角度来建立其完善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公办学校也有企业内控一样的管理、核算、预防风险的全面内控体系。对于意识的建立来说,除了要完善基本的会计财务内控制度之外,也要有一定的创新意识,要树立起资金有效配置体系,保证财务内控能够为公办学校的资源配置提供最为有效的财务报告,保证为校方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做出最有效的平衡调节。

2.2建立财务风险管理体系

目前的公立学校也会遇到很多财务风险问题,例如来自教育市场需求的变化,来自学校行业内部的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公立学校出现财务风险,所以财务内控体系的建立必须要考虑到财务风险管理问题。推行全面预算需要建立一个金字塔式的管理体系:校方责任人——基层财务部门——班组部门。逐层分解,层层跨越,依托内部控制的信息化系统,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指标体系,有效保证学校的财务风险管理在可控范围之内。

2.3建立监督体系

学校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必须要建立关键的监督体系,也就是校方的内部审计机构,这种监督体系的建立是完善内控制度体系的关键,会对财务内控制度有明确的监督作用,会起到重要的协助管理作用。监督体系的建立首先要体现在审计报告管理上,审计报告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监督目标的实现。完善审计报告要统一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工程审计等各类审计项目的报告格式,以保证报告的完整、清晰。其次,对于监督体系来说,要做到责任问责制,对于出现问题的财务环节要能直接找到责任负责人,避免一个环节出错就连带整个财务控制体系链条失控。

2.4建立人员结构体系

财务内部控制的完善必须要依靠财务人员的结构体系完善,公办学校的财务人员结构往往很简单,必须要转变人员结构,建立起会计、会计监督、出纳、出纳监督、会计主管、账目审计等专职人员。除了建立人员结构体系之外,还必须要建立起人员培养制度,给予财务管理人员充分的支持,定期听取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情况等汇报。加强各部门和职工财务管理意识,保障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提高财务管理人员和内部审核人员专业素质,当有新的财政问题或政策出现时,校方应及时培训会计人员和内审人员,保证对财务控制员的知识结构的完善,保证其业务水平的稳定,以适应新形势下公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3结束语

总之,建立公办学校财务内部控制体系要从管理意识上做好转变,建立人员结构体系,建立其相互制约的监督控制体系,完善财务审计功能,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保证公办学校的财务制度向着健全、规范的道路发展。

参考文献:

财务监督办法篇5

关键词:高校;财务;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105-02

在“科教兴国”思想的指导下,中国高等教育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随着国家对高校投入的增加和高校自主办学筹资多渠道、多方位化,高校经济活动日益复杂,高校在促进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保证资金的合理利用、保护资产安全完整、控制财务风险等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我们也看到,高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屡屡出现职务犯罪等违法违纪现象,暴露出高校财务监督滞后和弱化。因此,探求更实际有效的财务监管方法,努力提升高校财务监督水平刻不容缓。本文从当前高校内部财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强化高校财务监督职能,以利于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提升高校财务管理水平。

一、当前高校内部财务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1.对内部财务监督不够重视。《会计法》赋予了单位领导、会计人员财务监督的使命,然而,在具体工作中,与法律机制赋予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责相差甚大。有些高校领导没有充分认识到财务监督的重要性,片面强调财务的服务功能,淡化了财务的监督职责,以财务管理制度替代财务监督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财务风险。

2.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随着高校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内部控制制度在高校财务管理中应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目前,许多高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内部控制手段不科学,主要表现为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界定不清、不相容职务未能分离,预算控制制度和财产保全制度不健全等等。另外,有的高校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致使单位经济活动及财务工作本身均处于监督不力的状态,财务收支失控、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转移资金、、等违纪行为屡有发生。

3.监督形式落后。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表现出财务监督的三个阶段,在实施财务监督过程中,应根据监督的具体内容和不同阶段,将不同监督形式结合起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而目前很多高校的财务监督仍着重于事后监督。一般只看凭证、账表,只针对事后财务会计结果进行检查、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不对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缺乏时效性,使监督达不到的实质效果。

4.会计人员监督力度不够。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一是搞好会计核算;二是搞好会计监督,即依法对本单位内部的会计行为进行监督。近几年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变化较大,财会人员会计电算化知识薄弱等,使得有些会计人员难以胜任工作,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另外,会计人员监督不力的另一个原因是片面强调会计核算的职能而弱化了监督的职能。

二、加强高校内部财务监督的具体措施

1.增强财务监督意识,强化财务的权威性。财务部门是防腐反腐的前线,只有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具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才能代表学校利益行使监督职能。要改变高校财务监督乏力的状况,需要学校领导高度重视,赋予财务部门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要大力支持会计人员进行财务监督,使财务监督落到实处。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大经济行为的约束力度。首先,高校应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建立起自我调节和自我约束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是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分离,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分离,业务经办与业务稽核分离,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分离等,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机制。其次,要加大对领导经济行为的约束力度,这就要求高校建立各级经济责任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设立问责制,对决策失误、等行为要追究责任。并且把财务监督的各项内容分解到相应的各经济责任人,将其与业绩考核相结合。通过建立经济责任制体系,将财务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第三,内部控制度制度必须被监督,这样才能及时发现漏洞和隐患,并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修正或改进内部控制制度。

3.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转变。现行财务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基本上仍以事后的直接检查为主。随着学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事前、事中的监督越来越重要。高校应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综合监督方式,建立起完整的监督体系。

4.不断完善财务监督方法,由监督检查向监督管理服务转变。随着监督的范围和深度的扩大,要不断研究新情况,创新新机制来丰富财务监督手段。首先,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着眼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并在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其次,要善于把握监督的重点,切实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和检查,把监督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并不断创新、逐步完善;第三,要提升监督的层次,变单纯的监督检查为监督管理,把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提高管理水平结合起来,这样的监督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5.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首先,要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能严格按会计法来履行会计人员的职责;其次,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用一定的行为规范来自我约束;第三,要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综合能力,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真伪性进行辨别,主动承担起财务监督的责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总之,会计人员要充分认识实施财务监督是自己不可推卸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毛丹.新形势下高校财务监管体系的构建[J].社科纵横,2010,(5).

财务监督办法篇6

分层分级财政监督体系的运行,遵循“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计划部署、统一检查规程、统一处理处罚、独立开展检查”的运作机制。

(一)统一组织管理财政部门专职监督机构作为分层分级财政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对分层分级财政监督工作进行统一组织管理。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界定各层各级的工作职责,指导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等,使分层分级财政监督体系运转流畅。

(二)统一计划部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财政的授权,上报本管理条线年度财政监督工作计划。财政部门将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年度计划统一纳入财政监督检查年度工作目标中进行审核。经批准确定后,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年度计划作为财政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整体的一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进行部署。各层级检查主体按照分配的任务,制定相应的检查方案,有序开展检查工作。

(三)统一检查规程财政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应参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层分级的特点,制定既合法合规,又简便易行的分层分级财政监督检查规程,使各检查主体有章可循,确保检查工作质量。

(四)统一处理处罚合理分配各层各级的执法权限,做到既能促进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又能维护财政监督的严肃性。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的过程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根据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或者财政部门的授权,对下属单位开展行政指导,督促单位进行整改;涉及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将相关案卷移送财政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进行处理处罚。

(五)独立开展检查财政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统一部署的年度财政监督工作目标和计划,在各自任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查工作。各层级检查主体可自行制定检查方案、选派或聘请检查人员、在监督范围和权限内确定检查内容等。另外,行政主管部门分层分级财政监督工作应归口本级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进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独立内审机构的,可由财务机构联合内审机构开展财政监督检查。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应形成年度专题工作报告,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二、分层分级财政监督体系的操作模型

(一)加强制度建设

1、要做到有章可循,合乎规范。在制定分层分级财政监督相关制度的时候,要以现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的要求为依托,进行合法合理授权,使各层各级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合乎规范。

2、要做到简便易行,利于操作。除财政部门专职监督机构外,其他部门在行使财政监督检查职能时,由于工作任务、时间、人员等诸多因素,在不违反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制定合适的、简便的操作规程,使检查工作井然有序。

3、要做到权责到位,沟通流畅。通过制度约束,明确职责,分工清晰,使各层各级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时,真正做到沟通无障碍,协作无阻碍,让分层分级财政监督体系运作流畅、高效。

(二)强化实施效能

在创建分层分级财政监督体系时,要注重实施效能,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逐步完善。

第一步,在市本级行政主管部门中推行分层分级监督制度。可选取部分主管职能较为集中、财务工作基础较好的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试点,拟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财政监督职能的具体办法;通过试点运作,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逐步在市本级全面推行分层分级财政监督的运作机制。

第二步,指导辖市、区开展分层分级财政监督工作。各辖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设置的规模,选取某个机构或行业条线,以点带面开展分层分级财政监督工作;同时,辖市、区应强化对乡镇财政监督工作的管理,与乡镇财政联动开展分层分级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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